各区、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现将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(浙人社发〔2016〕95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就业见习对象
绍兴市区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统一为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不限户籍。
二、见习补助标准
见习补助标准是专科(高职)为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%,本科及以上为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入选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,见习补贴标准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执行。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%的见习基地,见习补助标准再相应提高5%。
三、见习基地认定程序
1.申请单位填写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》(附件1)、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》(附件2),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,向所属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;
2.本地人力社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,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考察、评估、合议;
3.本地人力社保部门、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。
四、其他事项
因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》(绍市人社发〔2012〕57号)已经废止,市区原按照57号文件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保留到2017年12月31日止。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按此执行。
附件:1.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》
2.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》
3.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
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
2017年2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