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 裁 公 告
绍兴东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:
本委受理赵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(浙绍越城劳人仲案(2018)213号,申请人主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2016年3月到2017年12月经济补偿金9346元、支付2017年奖金1402元。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、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。本委定于2018年08月23日09时00分,在本委仲裁庭(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)开庭审理。请准时参加庭审,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。
特此公告
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○一八年七月九日